灵山律师:一方婚外情法院的判决
案例介绍:丈夫有婚外情,与第三方生孩子;妻子要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灵山律师——龙海燕为您介绍一些问题:近日,紫金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允许双方离婚,并判决男方赔偿女方3万元。
据悉,龚某和张某于1983年通过他人介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张某在深圳工作时,与一名女子发生婚外情,租房同居,1995年生下一名男孩。此后,龚某与张某发生冲突,双方分居至2006年。
2007年8月,龚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张赔偿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认为,龚、张自愿结婚,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婚姻关系。自1994年以来,双方已经分居了很长一段时间,并多次提起离婚诉讼。与此同时,张自1994年以来与他人非法同居,生下了一个儿子,导致夫妻长期分居。因此,法院认为龚与张的关系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解的可能,张有过错,因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灵山律师说法
配偶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赔偿赔偿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张在与龚婚姻期间与另一名女子同居,导致与龚夫妇分居11年,在此期间多次离婚诉讼,符合中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因感情分居两年,调解无效,应允许离婚”。灵山律师
同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配偶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本案中,张与龚婚姻期间,与他人非法同居生子,造成龚更大的精神痛苦,这也是张与龚夫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龚要求张赔偿精神损害,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因此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