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律师:离婚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司法确认
法院调解生效后,表明人民法院最终解决了双方的纠纷,并结束了诉讼程序。灵山律师——龙海燕为您介绍一些问题:法院调解结果,未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撤销、变更或者作出与原调解相冲突的判决。
案情回顾
2015年3月,黄涛与曹红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离婚调解协议:黄涛抚养婚生女黄晓红,自2016年起每年支付3000元至18岁,共4.5万元;共同债权债务核算后,曹红同意于2015年12月20日前支付黄涛3.5万元,并向黄涛出具了相应的借据。双方签订协议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证。由于曹红尚未支付到期儿童抚养费3000元,也未按约定向黄涛支付3.5万元,黄涛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曹红支付儿童抚养费并偿还贷款。
法官说法
本案经庭审查,曹洪为尽快促进离婚,在签订离婚调解协议时承诺满足儿童监护权、儿童监护费、财产分割等条件,但领取离婚证书达到离婚目的,容易撕毁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义务不再履行,离婚协议就像一张纸,所以黄涛起诉法院。
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两个思考:
首先,离婚调解协议中关于儿童抚养费和财产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的调解协议,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灵山律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调解协议”。原、被告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自愿在协议上签字并按指纹打印。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法院判决被告曹洪向原告黄涛支付3.5万元及到期子女抚养费。
二是当事人是否有简单、方便、法律保障的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拒绝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灵山律师因此,协议双方应当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后30日内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只要法院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本案中,黄涛、曹洪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后及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黄涛无需对曹洪提起诉讼,可以直接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