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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在床的证据能要求离婚并得到赔偿吗

admin2023-06-21经济纠纷306

  捉奸在床的证据能要求离婚并得到赔偿吗

  基本案情灵山律师——龙海燕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易女士(女)和王先生(男)夫妻关系不和谐,经常发生纠纷,易女士怀疑丈夫王先生有外遇,2002年10月18日,易女士发现王先生和张静(女)行为不当,方便深夜12点,约见父亲、兄弟,强行闯入张静家,发现王、张睡在床上,双方发生冲突、打斗。在纠纷中,易女士的家人伤害了王和张,立即报告了“110”。110名警察赶到现场,疏散了受伤的人,纠纷得以平息。后来,易女士起诉法院与王先生离婚,并提出了当晚强奸王张的证据,要求王先生赔偿1万元的精神损害费。在审判中,易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否支持1万元,有不同的意见。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支持易女士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婚姻道德来看,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法律要求“夫妻应该互相忠诚”,对婚外性行为持否定态度。在实践中,婚外性行为往往是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重要因素,夫妻一方的婚外性行为对另一方的情感伤害也是显而易见的,必然会造成对方的精神痛苦,有的甚至会导致自杀。但我国《婚姻法》修正案只规范“包二奶”的社会现实,要求婚外性行为必须持续稳定地达到同居程度,法律才能规范,赋予无过错方的离婚过错赔偿请求权。这并不完全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我国的婚姻道德。在离婚案件中,一方要证明另一方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不容易。如何提出“以夫妻名义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的证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支持易女士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即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即不包括偶尔隐藏的婚外性行为。由于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易女士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灵山律师

  评析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配偶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本案主要涉及对“配偶与他人同居”的理解。“配偶与他人同居”与重婚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重婚,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相反,“配偶与他人同居”,这是立法的初衷。《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配偶与他人同居”的适用必须满足以下四个要求:

  第一,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律违法行为。也就是说,配偶一方行使婚姻法禁止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与他人同居。也就是说,配偶和婚外异性不以夫妻的名义继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

  第二,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也就是说,配偶一方和第三方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既定的财产、人身和精神损害。

  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过错方的行为与受害人的利益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且,由于这种违法行为发生在离婚案件中,这种违法行为也与夫妻关系破裂有因果关系,是婚姻破裂的原因。灵山律师

  第四,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必须有主观过错,而配偶另一方没有过错。而要求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必须是故意的。

  从立法初衷来看,“配偶与他人同居”主要是指“包二奶”、“包二爷”等非法同居,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的目的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从近年来的审判实践来看,能够认定重婚犯罪的案件并不多。配偶很难公开与他人领取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同居也很难确定。有些人甚至不以夫妻的名义生孩子。换句话说,当事人不会愚蠢到明知要判刑,还要等到判刑。新修订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部分当事人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存在误解。为了在离婚时得到赔偿,有些人尽力“捉强奸”,试图收集配偶通奸的证据(许多受害者也弄巧成拙,提起了侵犯隐私的诉讼)。事实上,“捉强奸”获得的证据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关。法律的重点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即配偶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灵山律师至于共同生活中是否发生性行为,这不是本法所关注的。只要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即使没有性行为,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也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相反,即使配偶一方与他人发生通奸,另一方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不能理解为“同居”。因此,损害赔偿请求不能相应提出。因此,本案易女士以“捉奸”为事实,损害赔偿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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