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失踪四年妻子起诉离婚
案件介绍
1985年初,原被告相识后坠入爱河,1987年冬季登记结婚,1988年1月13日生下一个儿子张,1993年6月15日生下一个女儿张。灵山律师——龙海燕为您介绍以下问题:在婚姻的早期阶段,原被告的关系是可以接受的。当他们住在一起时,他们经常因为家务而争吵。2010年6月,被告张与原告发生争执后,双方口头同意离婚,然后张离家出走,四年内没有联系。由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关系完全破裂”,原告告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11月7日,法院受理,在北疆晨报B4版发布公告,送达法院传票,被告张未出庭。
法庭意见
同意原告洪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原因如下:
1、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来。被告介绍相识后恋爱,婚姻基础不好。
2、婚后,双方都不重视夫妻关系的培养。特别是被告不珍惜夫妻关系,离家出走,不联系原告。现在双方已经分居四年了。可见,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早已破裂。
灵山律师分析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先调解;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谐分居两年或者其他情况导致感情破裂的,经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送人下落不明或者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
3.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经传票传唤,或者未经法院允许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