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8 月 11 日,英华公司与逸海公司签署了《买卖合同》,约定英华公司向逸海公司购买混合型塑胶跑道及人造草坪,合同约定总价款为 848656 元,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如英华公司逾期支付货款,自应付货款之日次日起,每天按照欠付所有货款总金额的日千分之一支付滞纳金,五个月内没付清尾款逾期 30 日以上,英华公司应按照欠付货款总额的 20%向逸海公司支付违约金。上述合同签署后,逸海公司依约提供产品,并于2023 年 10 月 4 日完成划线,但英华公司支付前两笔款项后,因跑道存在多处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424328 元,逸海公司只能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
1、依法判令英华公司支付逸海公司剩余货款 424328 元,违约金
84865.6 元,以及滞纳金直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截至 2024 年 3
月 4 日的滞纳金 31300 元,以上合计 540493.6 元。
英华公司收到后提起反诉,反诉请求为:
1、判令反诉逸海公司不向英华公司支付合同剩余货款 443374 元。
2、判令反诉英华公司向反诉逸海公司返还已支付货款 530882 元 ,并按 530882 元的 20%支付违约金 106176.4 元。
3、判令反诉英华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
经过法庭辩论与举证一审判决驳回了逸海公司全部的诉讼请求,支持了我方代理的英华公司英华公司的反诉请求,最终判决为:
一、逸海公司内蒙古逸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
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英华公司 呼和浩特市英华教育有限公司货款 212164 元;二、逸海公司内蒙古逸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英华公司(反诉逸海公司) 呼和浩特市英华教育有限公司违约金 20000 元;
三、逸海公司内蒙古逸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英华公司呼和浩特市英华教育有限公司 3000 元律师费;
逸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作为被上诉人代理人我方提供了详细的答辩意见、举证意见,最终全部被二审法院采纳,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逸海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