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律师:大学生领证一小时起诉离婚
案情:男方刚领证一小时就提出离婚灵山律师——龙海燕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项出生于1995年,现就读于昆明某职业学院。陈出生于1997年,是昆明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的护士。项的父亲去陈的口腔医院护理牙齿时遇到了陈。他认为陈很好,所以他把它介绍给了他的儿子项。
认识陈某后,项某爱上了陈某,于是建立了恋爱关系。恋爱几个月后,双方在昆明市呈贡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令人惊讶的是,婚姻登记一小时后,项向陈提出离婚请求,陈不同意离婚,于是项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命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项认为他在结婚前和那个女人分手了,他们的关系破裂了。结婚是因为这个女人在分手期间多次发短信骚扰和刺激他,他做出了草率的决定。
陈认为,故意欺骗婚姻对他的身心和未来的婚姻生活有很大的影响。项及其父亲应当依法起诉制裁,诽谤其不良行为,恢复未婚状态。项结婚一小时后提出离婚,赔偿30万元。
在审判中,项说,当他和陈收到证书时,他的父母并不知道。他向父母谎称,学校需要户口簿才能拿到结婚证。他提出离婚是因为关系破裂。婚姻登记是双方自愿的,他没有过错。
陈某不同意离婚,说离婚要求项某赔偿。陈某和项某都说婚前双方没有同居,婚后也没有同居。
解释法:不支持离婚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调解离婚案件;关系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调解无效的,允许离婚:
(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五)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不同意离婚,辩称要撤销婚姻,直到判决之日才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可以看出,原告有一定的情感基础,原告不能证明夫妻关系破裂或调解无效,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